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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梁华与胡顺萍、日照市岚山区顺盈水产食品加工冷藏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华,胡顺萍,日照市岚山区顺盈水产食品加工冷藏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433号原告:梁华,居民。。委托代理人:代世柱,日照岚山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胡顺萍,居民,现下落不明。被告:日照市岚山区顺盈水产食品加工冷藏厂,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诉讼代表人:胡顺萍,经理。原告梁华诉被告胡顺萍、日照市岚山区顺盈水产食品加工冷藏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梁华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华的��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送达800元,共计6670元,由原告梁华负担。审 判 长  张守法代理审判员  王淑霞人民陪审员  杨洪歧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欣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