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保康寺民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福成、邓代红与邓代红、邓德林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成,邓代红,邓德林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寺民初字第00053号原告王福成。被告邓代红,19年月日出生。被告邓德林(邓代红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成与被告邓代红、邓德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王福成负担。审判员 郑永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爱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