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进强奸、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791号罪犯陈进,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山县人,初中文化,原住灵川县。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星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进犯强奸、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5年5月2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陈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5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4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