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营行终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郭义与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义,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营行终字第001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义,男,195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站前区黎明街南岗里*****号。身份证号码:2108021959********。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营口市青花大街西28号。法定代表人杨永茂,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殷沫渊,系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李吉辰,系营口市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审原告郭义诉原审被告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西市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营西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原审原告郭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义,被上诉人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吉晨、殷沫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原告郭义于1978年至1986年在营口造纸厂制浆车间精选工段工作,2014年原告在向被告申请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时,被告不予办理。被告依据原告的档案记载和造纸厂的原始材料认定,原告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从1978年12月至1986年8月间在制浆车间精选工段工作,共计7年9个月,原告从事特殊工种累计计算不满8年,不能按照特殊工种办理退休。原告认为自己符合特殊工种退休的标准,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为原告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原审法院认为:被告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依据相关规定及原告档案认定,原告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从1978年12月至1986年8月间在制浆车间精选工段工作,共计7年9个月,原告从事特殊工种累计计算不满8年,不能按照特殊工种办理退休。原告提出自己是从1978年9月开始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没有提出相关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人不是营口市造纸厂负责人事管理方面的人员,也不是和原告在同一工段工作的工人,无法准确证明原告开始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时间,同时原告也没有提供其他能够证明自己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累计满8年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为:驳回原告郭义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50元,由原告承担。原审原告郭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主要理由:1、原告1978年9月至12月是否在特殊工种工作岗位,应该由被告举证。2、上诉人已经在原审提供4位同车间的同志证明。3、被上诉人处保存的《特殊工种岗位认定表》证明上诉人在特殊工作岗位工作连续满八年。4、原审法院没有进行公平性的审查。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原审被告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1、招工审批表;2、原始工资表;3、职工出徒定级呈报表;4、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升级人员审批表;5、国营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审批表;6、原始工资表;7、《1986年企业浮动工资升级审批表》、《1988年企业内部升级审批表》、《1990年企业内部职工正常升级审批表》、《1989年企业职工调整工资审批表》、《1992年企业职工升级工资审批表》、《1993年企业职工增加工资审批表》。原审原告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1、原告申请4名证人雷凤智、尹绍堃、韩振生、李仁利出庭作证。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权。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劳动人事部门关于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必要条件“在特殊工种岗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较为明确。但对于8年如何计算并无明确规定。依据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相关文件精神,提前退休是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的健康权的保障,所以累计时间的计算应是实际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时间的累加。被上诉人以工人档案作为认定的主要依据并没有错误,但当事人如果提供了档案之外的证据,被上诉人也应作为认定的依据。另外,被上诉人作为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有平等对待的义务。与上诉人同等条件的其他工人如果已经办理了特殊工种的提前退休,那么就应为上诉人办理提前退休,反之亦然。综上,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重新审查。并对上诉人履行平等对待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一款(二)项、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西市区人民法院(2015)营西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二、被上诉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上诉人是否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重新核查,并作出结论。一审案件受理50元,上诉费50元均由被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吕兴汉代理审判员  王 娣代理审判员  关春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瑞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