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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蓥执异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唐倩与杨程、贺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倩,杨程,贺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异字第5号异议人唐倩,女,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申请执行人杨程,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贺巍,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执行杨程申请执行贺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贺巍名下住房一套(位于华蓥市某某西路某某园XX栋3-2-2,产权证号201XXXX56,面积139.69平方米)。异议人唐倩遂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其与被执行人贺巍已于2012年7月2日在华蓥市民政局协议离婚,贺巍与杨程的借款发生于2013年9月5日,离婚后,贺巍的债权、债务与其无关,共同财产某某园XX栋3-2-2离婚协议约定归双方所生子贺某某所有。异议人唐倩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华蓥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异议人与被执行人贺巍已于2012年7月2日在华蓥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共同财产某某园XX栋3-2-2协议归双方所生子贺某某所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之规定,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贺巍名下财产并无不当,故异议人唐倩异议诉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学科审判员  林 强审判员  邓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戴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