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2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万金发与万保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245号原告万金发,男,汉族,1971年9月13日出生。被告万宝金,男,汉族,1970年4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世中,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民升,男,汉族,1950年10月1日出生。被告万天祥,男,汉族,1961年2月2日出生。原告万金发诉被告万宝金、万民升、万天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金发、被告万宝金的委托代理人李世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民升、万天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金发诉称,2011年8月10日,万金发与新郑市观音寺镇唐户村第一村民组签订了一份荒沟渠承包合同,经营的期限为33年,自2011年8月10日至2044年8月10日止。2012年万宝金、万民升、万天祥在万金发不在家的时间里在该承包地上盖了棚。现诉请依法判令宝金、万民升、万天祥退出、归还所侵占的土地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万宝金辩称,万金发和唐庄第一村民组签订的荒沟渠承包合同中的沟渠原来是贯穿观音寺、梨河两镇的农田灌溉大渠,该渠归新郑市水利部门所有。请求依法驳回万金发的起诉和诉讼请求。被告万民升、万天祥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0日,万金发(乙方)与新郑市观音寺镇唐庄大队万庄第一村民组(甲方)签订《荒沟渠承包合同》一份,该合同涉及的承包物为在该合同中表述为原来属于甲方生产队地皮拥有权的荒沟渠。万宝金认为该沟渠属于新郑市水利部门所有,各方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产生纠纷,万金发遂诉诸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荒沟渠承包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万金发和万宝金、万民升、万天祥之间争议的荒渠土地,至今尚无有权单位对争议土地的确权证明,故本案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收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万金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河淼审 判 员  赵瑞莲人民陪审员  苗卿瑞二〇一五年九月××日书 记 员  张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