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余文贵与姚志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文贵,姚志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1063号原告余文贵。委托代理人谢玖红,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志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文贵诉被告姚志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文贵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姚志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文贵申请撤回对被告姚志新的起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文贵撤回对被告姚志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余文贵负担。审 判 长 郭正喜审 判 员 秦相会人民陪审员 李铁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