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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复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邯郸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闫拥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初字第608号原告:邯郸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秀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郗利民,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拥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闫拥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邯郸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常黎霞人民陪审员  朱 斌人民陪审员  刘亚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霍观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