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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蒙家香与陈亚焕、杜子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家香,陈亚焕,杜子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982号原告:蒙家香,女,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江小春、赖初帆,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亚焕,女,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杜子行,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蒙家香诉被告陈亚焕、杜子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凤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蒙家香及委托代理人江小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亚焕、杜子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蒙家香诉称:2014年6月19日,被告陈亚焕因生活困难,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陈亚焕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4年12月15日,并约定借款期限内向原告按每天4‰的利率支付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陈亚焕支付了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陈亚焕拒不还款,借款发生在被告陈亚焕、杜子行夫妻关系存期间,故被告杜子行应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从2014年6月19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就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欠据1份;2.人口信息全项;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被告陈亚焕、杜子行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均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9日,被告陈亚焕向原告蒙家香借款30000元,并由陈亚焕出具欠据载明:“兹有陈亚焕需货方欠蒙家香货款金额人民币叁万元(小写金额:¥30000元)。现需货方承诺于2014年12月15日,将该欠款全部交付供货方,并同意如逾期付款,每天按千分之四利息向供货方支付滞纳金。”被告陈亚焕在欠据上签名捺指模,原告蒙家香在欠据上签名。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陈亚焕先后清还借款8500元,余款21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遂于2015年6月9日具状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另查:被告陈亚焕、杜子行是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陈亚焕与杜子行夫妻关系存期间。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亚焕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被告陈亚焕签名确认的欠据证明,能够证实原告与被告陈亚焕之间存在的借贷关系。原告在庭审中确认被告陈亚焕已清偿借款本金8500元,尚欠借款本金为21500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亚焕未按约定日期偿还全部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21500元及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关于借款利息,原告与被告陈亚焕在借款时约定如逾期还款,被告陈亚焕需每天按4‰利息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该费用实际是由于被告陈亚焕违反双方签订的欠据的约定,逾期还款所致,其性质属于逾期还款利息。现原告主张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从逾期还款之日即自2014年12月16日起计算。被告杜子行与被告陈亚焕是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陈亚焕与杜子行夫妻关系存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杜子行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亚焕、杜子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亚焕、杜子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蒙家香清偿借款本金21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15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6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蒙家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原告蒙家香已预交),原告蒙家香清负担109元,由被告陈亚焕、杜子行负担204元(被告陈亚焕、杜子行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蒙家香,本院不作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凤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梁心然冯冰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