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申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东明、李保民与王东明、李保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东明,李保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申字第1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东明,居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保民(又名李宝民),居民。再审申请人王东明因与被申请人李保民(又名李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临沭县人民法院(2014)沭民一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4)临民一终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东明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不存在被申请人李保民支付申请人74000元借款的事实。二、李保民庭审中陈述分三次借款给申请人,此与其在诉状中的主张不一致。三、申请人提供的证人足以推翻李保民支付现金74000元借给申请人的诉讼主张。四、李保民提供的2012年11月12日的借条,不能证明双方存在74000元的借款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得当。王东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东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 才审判员 李允岭审判员 王信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