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行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方恩珍诉被告潢川县公安局户籍性质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恩珍,潢川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光行初字第00038号原告方恩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新建,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潢川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杨昭彬,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越方,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寅生,男,该局工作人员。原告方恩珍诉被告潢川县公安局户籍行政登记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恩珍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恩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方恩珍承担。审 判 长 左忠志审 判 员 李树君人民陪审员 陈德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