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667号原告陈某某,农民。被告刘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汇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亚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