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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667号原告陈某某,农民。被告刘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汇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亚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