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商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苏洪波与山东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洪波,山东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商初字第1253号原告苏洪波,女,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宗宝(系原告之夫),男,住济南市。被告山东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杭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琪,女,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黄婷,女,住济南市。原告苏洪波与被告山东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诚基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洪波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宗宝,被告山东诚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琪、黄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洪波诉称,按照合同约定,山东诚基公司应在2011年6月28日之前办理权属登记,但山东诚基公司擅自延期至2012年4月24日,已构成违约。山东诚基公司利用霸王条款,以附加协议架空主合同等非法手段,致使违约金支付不足百元,形同儿戏,显失公平,法理不容。苏洪波在此要求按照合同条款违约责任对等的原则,依照合同中的相近条款,及合同补充协议中第三条第2款之规定,要求山东诚基公司按每日人民币100元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为此,苏洪波要求:1、山东诚基公司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30000元(自2011年6月28日计算至2012年4月24日,每天100元/天,计算300天)。原告苏洪波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签订日期为2009年5月26日,合同总价款603900元,房款已付清;证据2、2012年4月24日山东诚基公司发送的办证通知书一份,证明山东诚基公司办证时间延迟,构成违约;证据3、延期办证违约金支付单一份,证明山东诚基公司支付的延期办证违约金过低,只有60.4元,苏洪波已领取。被告山东诚基公司辩称,苏洪波的诉讼请求均已超过诉讼时效,且主张的损害赔偿没有依据,请求驳回苏洪波的诉讼请求。被告山东诚基公司未向本庭提交证据。被告山东诚基公司对原告苏洪波提交的证据1-3真实性无异议,苏洪波的证据恰恰证明山东诚基公司已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逾期办证违约金,如果认为违约金过低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调整,现在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应当驳回。经对原告苏洪波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审核认定,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综合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09年5月26日,苏洪波与山东诚基公司签订编号为200910756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苏洪波购买山东诚基公司开发的位于济南市历下区(以下简称涉诉房屋),苏洪波已付清购房款603900元;涉诉房屋于2010年7月4日交付;按照合同约定,山东诚基公司应在房屋交付后的360日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否则山东诚基公司按已付房款的0.01%支付违约金;双方的补充协议约定,若买受人未按办证通知确定的日期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应按100元/日的标准向山东诚基公司支付违约金。山东诚基公司于2012年4月24日通知苏洪波办理涉诉房屋的转移登记,苏洪波领取了603900元×0.01%=60.4元的违约金。另,苏洪波称每年找物业公司好多次,但因为被告物业管理混乱、人员变更,好多记录找不到了;苏洪波银行和其他业主曾多次去建委、工商局、市委市政府,846传真、12345反映山东诚基公司逾期办证的情况,这都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是现在没有书面证据。本院认为,涉诉房屋已办理了房产证,苏洪波与山东诚基公司自愿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涉诉房屋于2010年7月4日交付,山东诚基公司应在房屋交付后的360日内将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材料提交房产机关备案。山东诚基公司在2012年4月24日才通知苏洪波办理涉诉房屋的转移登记,已经构成违约。苏洪波已经领取了延期办证的违约金,但认为违约金过低,若苏洪波认为合同约定的权利不对等、自身权益受到了损害,在2012年领取该违约金时,就应当主张相关权利;但是,苏洪波在2015年6月才提起诉讼要求变更违约金标准,其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对此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苏洪波要求被告山东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原告苏洪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缴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阴 悦审判员 朱春晓审判员 于骐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吕纯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