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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泽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慧英与廖回亨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慧英,廖回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泽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林慧英。被执行人廖回亨。本院(2014)江新法泽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廖回亨应偿还借款本金105000元和相应逾期付款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林慧英,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1200元等。但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再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新法泽执字第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莫国峰审判员  梁金辉审判员  庄华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邓栋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