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赫法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赫章县广电致远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延追偿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赫章县广电致远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陈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赫法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赫章县广电致远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赫章县城关镇前河路,组织机构代码:05191295-8。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陈延,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赫章县白果镇七里店村代家湾组,身份证号:5224281978********。申请执行人赫章县广电致远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延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52785.5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延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无法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赫章县人民法院(2015)黔赫法执字第5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书华审判员 文天朝审判员 蔡明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姚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