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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桃执字第4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义与王彦改经济补偿金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义,王彦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衡桃执字第490-1号申请执行人李义。被执行人王彦改。本院在执行李义申请执行王彦改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截至2014年5月10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9850元(已减去申请执行人应承担的诉讼费150元),并应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合计人民币9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又查明,被执行人王彦改在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衡水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有股票资产值62953.95,因该证券公司暂无法将股票变现,被执行人王彦改现下落不明,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衡桃执字第490号李义申请执行王彦改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林怀东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杜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