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执字第00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李允与董希禄、董国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民执字第00147-1号申请执行人李允。被执行人董国辉。被执行人董希禄。申请执行人李允与被执行人董希禄、董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的(2014)宽民一初字第015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数额为16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宽民执字第001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泽林*执行员 王 柏 森执行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 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