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一初字第0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1683号原告:刘某,女,1981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被告:杨某,男,1981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义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薛礼正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