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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慈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卓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慈刑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卓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慈检诉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卓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查明:2015年4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卓某某驾驶号牌为湘G8W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老棉麻公司出发沿朝王塌路前往湖南省慈利县中心加油站,当车行至湖南省慈利县金色小岛小区前路段时,所驾车辆撞到相向而行的被害人张某某,致张某某倒地受伤,经湖南省慈利县人民医院抢救,被害人张某某于次日17时50分死亡。经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卓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卓某某已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协议,已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4.5万元。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被告人卓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抓获材料,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2015)37号死因结论书,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5)第04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领款收条,谅解意见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卓某某能积极救治伤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卓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卓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卓某某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逾期未报到,将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年红审 判 员  施 琦人民陪审员  朱友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柴澧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