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杨二胜与贾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1150号原告杨二胜。被告贾振良。委托代理人朱建坤,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二胜诉被告贾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二胜与被告贾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本人疏忽致使欠条原件暂无法找到。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二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武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