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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杨二胜与贾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1150号原告杨二胜。被告贾振良。委托代理人朱建坤,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二胜诉被告贾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二胜与被告贾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本人疏忽致使欠条原件暂无法找到。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二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武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