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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下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玉梅与王奎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沾下民初字第82号原告李某某,女,住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被告王某某,男,住滨州市沾化区。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8月份认识,2006年9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个女儿。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两人因性格脾气差异等原因,一直没有建��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彼此不能相处。为解除这不幸的婚姻,原告曾起诉过离婚,由于记错时间,按撤诉处理,以后两人继续分居,感情不断恶化,已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为此,再次提起诉讼,坚决要求离婚。被告王某某在庭审中口头辩称,我不想离婚,我对原告还有感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8月份经自由恋爱相识,2006年9月18日登记结婚,2006年农历9月20日生一女孩,取名王某甲,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09年7月份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由恋爱结婚,但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时间已长达6年,说明两人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离婚,经调解无和好可能,应予以准许。婚生女一直随被告生活,继续由被告抚养对孩子成长��利,因此,婚生女王某甲由被告抚养,原告依法支付抚养费。关于被告主张的共同债务,因原告不认可,被告无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婚生女王某甲由被告抚养,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子女抚养费4464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民超审 判 员  姜花村人民陪审员  孔凡晨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晓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