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金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闻位定与徐红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位定,徐红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金商初字第81号原告闻位定。被告徐红宛。本院在审理原告闻位定诉被告徐红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闻位定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位定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闻位定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成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金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