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执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阙元飞与章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阙元飞,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809号申请执行人阙元飞。被执行人章健。申请执行人阙元飞与被执行人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句后民初字第06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7万元并承担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张厚祥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朱子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