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高民申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卢从军与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卢从军,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高民申字第4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卢从军,男。委托代理人:蒙光兴,贵州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煜,贵州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大道****号建设大厦。法定代表人:吴志斌,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卢从军因与被申请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二(商)终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卢从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静代理审判员 张 玮代理审判员 黄雪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