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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张永平与程航、熊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平,程航,熊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697号原告张永平。被告程航。被告熊燕。原告张永平与被告程航、熊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永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航、熊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永平诉称,2015年3月10日被告程航急资金周转找到原告张永平借款30000元,约定月息2分,并由熊燕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借款未果,至今分文未付,故向本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被告程航、熊燕既未提供书面辩称意见,也未出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0日被告程航因资金周转找到原告张永平借款,并出具借条,其内容:玆借到张永平人民币30000元,月息2分,借期1个月,如到期未归还本人愿意支付逾期违约金,借款人,担保人熊燕。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借款未果,至今分文未付,故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程航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被告熊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事实有由被告程航出具的借条,担保函足以证实,原告张永平在庭审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程航、熊燕与原告张永平的民间借贷关系及担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被告程航借原告张永平借款30000元是事实,且双方约定月息按2分计算合法,现在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被告熊燕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程航偿还原告张永平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时间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还清为止,以本金30000元,月息2分计息,息隨本清),该款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熊燕对上述内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的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10元由被告程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5×××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分行金泺分理处),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款单复印件递交给本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艾文辉人民陪审员  姜淑萍人民陪审员  袁小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书 记 员  金 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