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二终字第0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杨银堂与牛战旗、牛占魁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战旗,牛占魁,杨银堂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1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战旗(牛占奇),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占魁(牛占奎),农民。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姚绍辉,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银堂,农民。委托代理人牛香芹,农民。委托代理人于宏伟,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牛战旗、牛战魁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一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新乐市邯邰镇人民政府与新乐市南苏信用社1999年12月20日签订的《土地征用协议书》和冀新国用(1999)字第07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实,涉案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系案外人新乐市南苏信用社,原判未经权利人同意将该土地判决返还被上诉人,不仅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也明显超出了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的范围,属于程序违法。因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南苏信用社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依法追加南苏信用社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一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建国代审判员 史兆宏代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赵月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