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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马民初字第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张梅与王玉印、王玉旗、王海水、秦引娣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王玉印,王玉旗,王海水,秦引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马民初字第0467号原告张梅,女。被告王玉印,男。被告王玉旗,男。被告王海水,男。被告秦引娣,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梅诉被告王玉印、王玉旗、王海水、秦引娣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因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旭辉人民陪审员  马四新人民陪审员  李树保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马晨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