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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民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叶荷花、蒋玲初与蒋玲初、孙安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荷花,蒋玲初,孙安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1512号原告:叶荷花。委托代理人:童仙正。被告:蒋玲初。被告:孙安妮。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荷花与被告蒋玲初、孙安妮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荷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荷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5元,依法减半收取887.5元,由原告叶荷花负担。审 判 员  秦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牟奕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