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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刑初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被告单位上海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甲、许某某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奉刑初字第136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辩护人顾帅、王群辉,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许某某。辩护人晋松,上海晋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位上海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龚凯,男,1971年10月13日生,系上海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工厂管理中心总经理。辩护人金梅基,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某。辩护人华海斌,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1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许某某、被告单位上海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犯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许某某、被告单位上海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及诉讼代表人龚凯、被告人周某及辩护人顾帅、晋松、金梅基、华海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至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宁某某等人(另处),在本区奉城镇塘外社区褚聚南路XXX号东侧开设亿嘉废品收购站,将收购的废弃化工原料桶进行压扁加工,并将废液倾倒在其堆场各处。经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认定,该场地内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达70多吨,初步评估其造成的环境损害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造成环境严重污染。2014年下半年、2015年4月份,被告人许某某在担任上海派尔科化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仓库管理员期间,在明知被告人李某甲没有相关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分两次将公司废弃的化工桶出售给李某甲,并从中牟利。被告单位上海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系2008年6月6日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周某在担任上海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安环部经理时,在明知被告人李某甲无相关废弃化工桶回收和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将其公司的废弃化工桶出售给李某甲,所得收益归嘉宝莉公司所有。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带公安人员至上海派尔科化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抓获同案犯许某某。2015年5月29日,被告人周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许某某、周某、被告单位上海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计某、宁某某、孔某某、李乙、郑某某、徐某某、梁某某、沈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发抓获经过及工作情况,上海市奉贤区环保局出具的现场检查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拍摄的现场录像、案件移送书,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损害评估鉴定意见,上海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办法》、财务凭证,本院代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造成财产损失达人民币30万元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单位上海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许某某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仍委托其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亦已触犯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上海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许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各名被告人及被告单位交纳了部分治污费用,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各名被告人及被告单位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许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被告单位上海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周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被告人许某某、周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万剑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明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