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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执字第3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陈治名与冯权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治名,冯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池执字第374-1号申请执行人陈治名,男,生于1973年9月3日,汉族。被执行人冯权,男,生于1959年5月20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池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冯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权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五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权在中国工商银行岳池县支行的人民币存款38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