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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唐任华抢劫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任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845号罪犯唐任华,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广西临桂县人,小学文化,原住广西临桂县。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6月9日作出(2003)桂市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任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7月24日交付执行。2006年3月2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07年11月、2010年9月、2013年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计三年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5月2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唐任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唐任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获监狱表扬,2013年度获劳动能手,2014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11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31.71分。该犯未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任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任华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