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华双福与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441号原告:华双福。被告: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双福诉被告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双福于2015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双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保全费270元,共计422元,由原告华双福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童建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严高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