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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刑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铜法刑初字第0035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8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铜梁区看守所。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公诉刑诉(2015)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明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一个外号叫“小平”的人(另案处理)驾驶一辆小货车到重庆市铜梁区龙腾大道全德1号路项目工地,盗走三级螺纹16E抗震型钢筋1.5吨。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3375元。2015年7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重庆市铜梁区龙腾大道688号重庆庆兰实业有限公司工地,盗走三级螺纹12E抗震型钢筋60公斤。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136元。2015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一辆小货车来到重庆市铜梁区龙腾大道中段,盗走重庆嘉珞电力有限公司存放在该处用于铜蒲线改迁工程的JL/GIA-185/30型钢芯铝绞线518公斤。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载有盗窃的钢芯铝绞线行驶途中,被铜梁区公安局巡逻的便衣民警发现,遂弃车逃跑。铜梁区公安局民警通过遗弃在场的小货车发现被告人赵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15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逃跑途中窜至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西环路南段109号二单元楼梯口处,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隆鑫牌150-7型二轮摩托车(车牌号CXXXX)盗走。被告人赵某某作案后驾驶被盗摩托车行至重庆市大足区,入住大足区双源宾馆。7月8日早晨,铜梁区公安局民警通过网络信息查询得知被告人赵某某的位置后在该宾馆1019号房间内将其抓获归案。同时,铜梁区公安局民警在该宾馆还发现被告人赵某某盗窃的摩托车,经对该车车辆信息查询,车主为周某某,办案民警遂与被害人周某某核实,周某某证实该车于7月8日凌晨在自己家楼下被盗。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铜梁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JL/GIA-185/30型钢芯铝绞线518公斤价值13701元;被盗隆鑫牌150-7型二轮摩托车价值1000元。上述两项财物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已发还给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23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09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周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罗某某的陈述,证人姜某某、李某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2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构成之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应当依法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其主要犯罪事实被公安机关发现后,被公安机关确定存在重大作案嫌疑,其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本案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二、责令被告人赵某某退赔被害人重庆市铜梁工业园区全德1号路项目部经济损失3375元;退赔被害人重庆庆兰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36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赵某某的刑期从2015年7月8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所处罚金和责令退赔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贾兆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