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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民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岳某与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民初字第1684号原告岳某。被告芮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诉被告芮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岳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芮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撤回对被告芮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岳某负担。审判员  程建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