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山DIC色料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南区福艺丝印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128号原告:中山DIC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增田义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衍涛、杨梅,均系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南区福艺丝印厂,住所地中山市。投资人:林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DIC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南区福艺丝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DIC色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DIC色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DIC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5元,减半收取为1042元,由原告中山DIC色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2584元)。审判员 邓树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唐宇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