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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山DIC色料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南区福艺丝印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128号原告:中山DIC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增田义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衍涛、杨梅,均系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南区福艺丝印厂,住所地中山市。投资人:林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DIC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南区福艺丝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DIC色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DIC色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DIC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5元,减半收取为1042元,由原告中山DIC色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2584元)。审判员  邓树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唐宇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