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之强与张西坡、梁万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之强,张西坡,梁万波,张洪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517号原告王之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胜泉,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西坡,农民。被告梁万波,农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兆春,聊城高新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洪中,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之强与被告张西坡、梁万波、张洪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1880元,由原告王之强承担。审判长 王玉霞审判员 梁怀敬审判员 刘玉华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田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