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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之强与张西坡、梁万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之强,张西坡,梁万波,张洪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517号原告王之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胜泉,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西坡,农民。被告梁万波,农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兆春,聊城高新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洪中,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之强与被告张西坡、梁万波、张洪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1880元,由原告王之强承担。审判长  王玉霞审判员  梁怀敬审判员  刘玉华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田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