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休民一初字第009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余信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民一初字第00981-1号原告: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齐云山西大道155号。法定代表人:程文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宗仁,该公司汪村支行行长。被告:余信和,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在审理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余信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余信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2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余信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2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鲁文秀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汪凡(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