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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执字第4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梓县支行申请执行吴世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梓县支行,吴世清,陈宽先,曾朝阳,娄艳丽,曾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45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梓县支行,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冬青南路西一区。法定代表人李玉林,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杜兴进,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胡龙,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世清,男,1950年10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被申请人陈宽先,女,1949年7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被申请人曾朝阳,男,1975年8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被申请人娄艳丽,女,1979年11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被申请人曾光明,男,1941年8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桐法民初字第21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862477.21元及逾期利息、罚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515元,律师费10000元,执行费1112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吴世清在桐梓县南部新城有在建门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世清位于桐梓县南部新城一小区8、9号在建门面各一间,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令狐芷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