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小字第02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与郭淑红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郭淑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东民小字第02742号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被告:郭淑红。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淑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郭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淑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博嘉物业有限公司自2010年10月入驻圆缘雅居小区以来,被告一直享受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但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我们与园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委托合同,被告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当履行其交费义务。经原告多次催缴未果,为维护园区的正常生活秩序,维护广大交费业主及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费人民币1302.30元(86.82平方米×0.50元每月每平方米×30个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郭淑红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系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69-12号3-4-2,面积为86.82平方米房屋业主,原告与被告居住的圆缘雅居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所在圆缘雅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被告自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1302.30元(30个月)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圆缘雅居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已经实际接受了原告的物业服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住宅物业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淑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自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住宅物业费1302.3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郭淑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