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郑奥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郑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608号上诉人:王郑奥,男,200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王法红(王郑奥之父),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郑菁(王郑奥之母),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负责人:杨建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均,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郑奥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郑奥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郑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郑奥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王郑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梅 飚代理审判员 胡 浩代理审判员 易齐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卢宇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