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保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南通吉姆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长铁贸易有限公司光船租赁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401号原告:南通吉姆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工农路111号华辰大厦A座903室。法定代表人:徐军,总经理。被告:江苏长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江锋路376号。法定代表人:成健,总经理。原告南通吉姆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江苏长铁贸易有限公司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船舶租金。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要求扣押原告南通吉姆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光租给被告江苏长铁贸易有限公司的“富中源008”轮,并责令被告江苏长铁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32万元的担保。原告南通吉姆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吉姆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南通吉姆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富中源008”轮;三、责令被告江苏长铁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132万元的担保或原告南通吉姆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认可的其他担保。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汪朝清代理审判员邓毅代理审判员冯兴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朱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