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煜群与王晓凯、满桂华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煜群,王晓凯,满桂华,王雨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2923号原告王煜群。委托代理人齐凤霞,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凯,无职业。被告满桂华,无职业。被告王雨萱,天津市第102中学学生。法定代理人王晓凯,基本信息同上。法定代理人满桂华,基本信息同上。原告王煜群诉被告王晓凯、满桂华、王雨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璐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煜群的委托代理人齐凤霞、被告王晓凯、满桂华、被告王雨萱的法定代理人王晓凯、满桂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晓凯系原告之子,被告满桂华系原告儿媳,被告王雨萱系原告孙女。原告老伴于2011年6月8日因病去世,2011年7月,被告一家以照顾原告为名搬到万新村的公产房与原告同住,将原告让他们一家居住的原告名下的河东区私产房出租,房屋租金完全由被告一家收取,被告一家搬回原告居住的房屋后,不但没有向他们当初承诺那样伺候原告,反而经常虐待原告,还将原告的房本、户口本、医保卡、工资卡、银行存单等都给藏起来不给原告,给原告生活带来很大不便,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将侵占原告的户口本、房本、银行存单等物品返还给原告;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未提交证据。三被告辩称,两个房本、户口本及银行存单在被告王晓凯处保管,户口本上除了原告的户籍外,还有原告配偶陈玉英的户籍,虽然陈玉英已去世,但有的存单没有取出,就没有销户;存单也在被告王晓凯处,不同意归还两个房本和户口本,其他可以归还。三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王晓凯之父,被告王晓凯、满桂华系夫妻关系,被告王雨萱系被告王晓凯、满桂华夫妇之女。原告系坐落天津市河东区万公产房屋承租人及天津市河东区房屋所有权人。庭审中,被告王晓凯确认上述两套房屋的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及所有权证书、原告的户口簿及原告名下交通银行存款金额均为3万元的定期存单六张均在其手中保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系坐落天津市河东区公产房屋承租人及天津市河东区房屋所有权人,上述两套房屋的证件理应由原告持有,以便原告对上述房屋行使权利;原、被告均确认原告的户口簿上只登记有原告及原告已故配偶的户籍,三被告的户籍未登记在原告的户口簿上,因此,原告的户口簿理应由原告持有;被告王晓凯持有原告的上述证件没有法律依据,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晓凯返还上述证件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上述证件未在被告满桂华及王雨萱处保管,故原告要求被告满桂华及王雨萱承担返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晓凯同意返还原告名下交通银行金额均为3万元的定期存单六张,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照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晓凯将坐落天津市河东区房屋的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天津市河东区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原告户口簿返还原告王煜群;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晓凯将原告王煜群名下交通银行金额均为3万元的定期存单六张返还原告王煜群;三、驳回原告王煜群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王晓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 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智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