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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巡商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桐乡市青丫丫服饰有限公司与嘉兴市网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青丫丫服饰有限公司,嘉兴市网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巡商初字第370号原告:桐乡市青丫丫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庆萍。委托代理人:戴羽嘉、俞佳伟,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网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洁。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青丫丫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网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康文怡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