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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2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荣升与攀枝花市凯典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升,攀枝花市凯典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2452号原告刘荣升,男,1954年1月15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立民,攀枝花市东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攀枝花市凯典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攀枝花村三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荣升诉被告攀枝花市凯典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荣升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荣升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