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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申喜龙与聂社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喜龙,聂社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申喜龙,男,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被执行人聂社民,男,汉族,住灵宝市。申请执行人申喜龙与被执行人聂社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2014)灵民一初字第19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喜龙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聂社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发雄审判员  牛碧波审判员  闾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XX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