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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4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岚岚与重庆市大足区正大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岚岚,重庆市大足区正大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4591号原告:王岚岚,女,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正大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47550-2),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工业园区a区。法定代表人:田荣伦,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岚岚诉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正大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岚岚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庭外达成协议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岚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岚岚承担。审 判 长  李玉辉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人民陪审员  王龙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唐 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