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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人高仕忠与张祖来、张庆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仕忠,张祖来,张庆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477号申请执行人:高仕忠,男,1969年6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新店镇。被执行人:张祖来,男,1973年6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张庆九,男1966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高仕忠与被执行人张祖来、张庆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二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拒不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祖来、张庆九账户存款24661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