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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白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谭某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白刑初字第282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女,1962年8月18日出生于成都市青白江区,汉族,大学文化,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医院原院长,住成都市青白江区。2014年5月21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执行。辩护人李淑蓉,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15)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炳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及辩护人李淑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某在担任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青白江区人民医院药品供应商李某明、孙某国、徐某、邵某来给予的财物共计5.4万元,为前述人员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为支持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请求本院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谭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提出的辩解意见是:我收徐某夫妇的10000元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不应该计算犯罪数额。被告人谭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徐某、吴某芹夫妇所送10000元不符合受贿特征,属于民间礼尚往来的礼金性质,吴某芹夫妇并非是基于谭某某的职务而送礼,谭某某也从未利用职务之便为徐某夫妇牟取利益,不应认定为受贿;2、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还赃款。综上,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谭某某宣告一年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某某于2004年12月至2013年8月担任成都市青白江人民医院院长,负责医院全面工作,2013年8月起担任中共成都市青白江人民医院委员会委员、副书记。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中午,四川利和医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邵某来来到被告人谭某某的办公室,将装有现金10000元人民币的信封放在谭某某办公桌上,并表示希望谭某某对其在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医院的新药供应给予关照,谭某某将该现金收下并用于日常消费。后谭某某对四川利和医药有限公司在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医院的新药供应给予关照。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中午,四川春天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李某明打电话约被告人谭某某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妇幼保健院宿舍楼下见面,表示希望谭某某对其在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医院的新药供应、货款结算给予关照,并将装有现金20000元人民币的信封放在谭某某车上,谭某某将该现金收下并用于日常消费。2011年春节前、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谭某某又先后三次收受李某明共计现金7000元人民币。后谭某某对四川春天药业有限公司在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医院的新药供应、货款结算给予关照。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成都市怡祥医药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孙某国打电话约被告人谭某某至华西医院附近一家餐厅吃饭,饭后孙某国装有现金5000元人民币的信封递给谭某某,并表示希望谭某某对其在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医院药品供应公司变更给予关照,谭某某将该现金收下并表示同意。后谭某某对孙某国在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医院的供药公司变更、新药供应给予关照。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孙某国打电话约被告人谭某某至成都市火车南站附近的“天天鱼港”吃饭,饭后孙某国将装有2000元人民币的红包递给谭某某,并表示希望谭某某对其在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医院的药品销售给予关照,谭某某将该红包收下并用于日常消费。后谭某某对成都市怡祥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在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医院的新药供应给予关照。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四川天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药分公司销售经理徐某及其妻子吴某芹到本区“书香别院”小区门口后,打电话约被告人谭某某下楼见面。见面后徐某夫妻递将装有10000元人民币的红包递给谭某某,并表示希望谭某某对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医院的新药供应给予关照,谭某某将该红包收下并表示可以。2015年5月17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涉嫌贪污罪的被告人谭某某到案接受询问,在询问过程中,谭某某主动交代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44000元。诉讼中,被告人谭某某退缴赃款10000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被告人谭某某身份信息,证实谭某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谭某某任职、免职、工作分工文件,证明被告人犯贪污罪的主体资格。(3)查封清单及查封通知书,证实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22日日查封谭某某涉案的人民币4.4万元。(4)关于注射用细辛脑等药的情况说明,证实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医院从李某明、孙某国、徐某、邵某来处采购注射用细辛脑等药品的情况。2、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09年底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明打电话约我在青白江区妇幼保健院宿舍楼下见面,当时我开了一辆帕萨特轿车,到了之后他上了车,上车后他就递了一个信封给我,说快过年了,给我拜个年,另外提到他的小孩儿马上要结婚了,开销较大,希望我在他们公司的回款上以及他们公司想我们医院引进他们公司新药上给予关照。我看他递给我的信封有点大,我估计里面钱比较多,不敢要,我就喊他拿走,他把信封给我丢车上就下车走了。我回家后数了一下,信封里的钱共有两万元,面值都是一百的。除此之外,在2010年底,2011年底,2012年底他都给我送了红包的,同时还给我送了一些土特产,每次金额都是两千或者三千元,至少有一次是三千元。他送钱之后,他们公司新药审批由药剂科主任报给我的时候我都是同意了的。2012年底,一个叫做徐某的医药公司的销售经理通过他的妻子联系了我,因为他的妻子吴某芹是青白江区人民医院的职工。他们夫妻二人到我家里来看望我,因为当时我尾椎骨受伤了。他们提了一盒鸡蛋以及一个红包给我。当时吴某芹说快过年了给我拜个年,另外你受伤了我们来看望你,希望我能够在进新药上关照徐某。据我所知,徐某在之前进新药上审批有一次没有通过。当时我也答应了会对其进行关照。红包里有现金一万元,面值都是一百的。但之后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管理我们医院之后,徐某进新药的事情我就没有过问了,我也不知道他的药是否被引进了。2010年底,孙某国打电话约我吃饭,地点是华西医院附近,当时还有他的妻子,我们三人一起吃饭,饭后孙某国让我留一下,单独给我说给我拜个年,另外他换公司了,希望新公司能够成为青白江区人民医院的供药商,以及他公司新药能够进入我们医院,孙某国给了我一个信封,里面大概有5000千至1万元,因为钱是散的,具体数额我记不清楚了,面值都是100元的。除此之外,在2011年底他在火车南站的天天渔港请我吃饭之后,送了我一个红包,红包里有2000元钱。他的新公司成为医院供药商的事在报请药事委员会之前我是同意了的,药事委员会投票通过之后,我也没有反对,他公司的新药进入我们医院报给药事委员会之前我也是同意了的。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邵某来来到我的办公室给我拜年,将装有现金10000元人民币的信封给我,希望我对他们公司的新药供应给予关照。后我在他们公司给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医院的新药供应审批程序等是同意了的。上述我所收李某明、孙某国、徐某和邵某来给予的共计5.4万元的钱都被我用于日常家庭开支了。3、证人证言(1)李某明的证言我从2008年以来,为了维持与医院一些领导的关系,确实有在逢年过节时候向区医院领导请客送礼的情形。2008年我加入春天药业后,因为把青白江的业务带到了春天药业,因此有必要维持好医院领导的关系,其中2008年起我在每年过春节时有向当时的谭某某院长送礼或红包的情况。礼品我从2008年年底起每年都在送给谭某某,送的东西主要是包括一些特产象有我老家巴中地区那边的龙酒(大概三四百元一瓶)、水果,一些熟食特产(比如成都的炭烤鸭等)。红包经我回忆我在2009年--2012年底每年的春节前我送过谭某某1000元—3000元的红包。我记得在2009年、2010年、2011年的春节前我送了谭某某院长2000元—3000元,这三年中有一年我送了谭院长3000元,但是我记不太清楚是这三年中的哪一年了,另外两年我是送的2000元。总之这三年我总共送给谭院长的钱是7000元。我记得大概在2009年或2010年左右,具体是哪一年我记不清楚了,我们春天公司要向青白江区医院增加一种新药,这种新药经我回忆可能是头孢硫脒(因我们公司当时配送的药品品种有几十种,现在不能确定该新药品的名称),因当时其他药品公司也在向区医院申请,我们公司和其他公司为推销药品形成了竞争,为了确保我们公司的药能够顺利进入区医院,我向谭院长送过两万元钱。我记得时间是2009年或2010年底的一天的下午,我开着面包车送完货就到了谭某某所住的青白江妇幼保健院宿舍附近,我就打电话给谭某某,在电话中我给谭某某说我找她有一些事,想见面给她谈谈。谭某某下班后开了一辆大众牌子的汽车来到了青白江妇幼保健院门口的一条巷子里等我,我见谭某某来了后,就上了谭某某的车,当时车里只有我们两人,她坐在驾驶席,我坐在驾驶席旁边,我当时就给谭某某说了我们公司增加新药的品种的情况(因为当时我已经将新药的资料交到了区医院),请她多关照我们公司,能够让新药进入区医院。另外我还向谭某某谈到了我生活中的苦,给她说了我家里儿子当时结婚置办新房需要购房首付款,希望她帮忙把我们公司药品的货款及时结算了,我也能及时回收货款增加收入。谭某某听我说完就说她都知道了。我又和她寒暄了一下,在准备下她车时,我把提前准备好用牛皮纸信封包好的20000元现金放在车子的前挡风玻璃下面的操作台处,谭某某看见后还说我东西没带走,我就给她说这是我的一点心意,一点小意思,她听我说了后也就没有再推辞,我也就下车离开了。后来青白江区医院就使用了我们公司的新品种药品。(2)徐某的证言在谭某某担任青白江区人民医院院长期间,我在青白江区人民医院申请过新药品种很多很多次,但通过的申请只有几次。我经办在青白江区人民医院增加新药品种过程中,我没有找过青白江区人民医院的相关领导帮忙,但是在2012年底春节前的一天晚上,由于青白江区人民医院的院长谭某某脚摔断了,加上又快过春节了,我和我妻子吴某芹就一起买了些鸡蛋等礼品去谭院长家看望谭院长,同时我和我妻子还送了她10000元的红包。之所以去看望谭某某生病时还要送给谭某某钱,有两个方面,第一,谭某某的脚摔断了;第二,我妻子吴某芹在青白江区人民医院上班,她是谭某某的下级,谭某某对我妻子也很关照,此外,我也在青白江人民医院销售药品。(3)吴某芹的证言徐某因为药品销售的事情给前任青白江区医院的谭某某院长送过10000元钱。我记得时间是在2012或2013年春节的一天下午晚饭后,具体哪一年我记不太清楚了。我当时了解到谭某某的脚意外摔伤,好像还摔骨折了,我和徐某就商量去看望她一下,因为她毕竟是区医院的院长,又生病了,徐某在药品销售工作中很多事还需要他帮忙和照顾。徐某和我开车到谭某某院长住的书香别院小区门口,我打电话给谭某某院长说有些事要找她,谭某某来后徐某就对她说“谭院长,你生病,我这段时间工作又很忙,一直没有时间来看望你,现在快过年了,我们来给你拜个年,感谢你对我工作上的支持和照顾”,说完后徐某就把他事先包好额红包递给谭某某,谭某某推辞了一下,就把红包接过来了。我和徐某送谭某某钱的原因一个是因为谭某某确实摔伤了脚,又快到春节了,我自己又在区医院上班,应该去看望一下;同时徐某是在做药品销售的,又专门只做青白江医院一家的生意,而谭某某作为区医院的一把手,很多医院事情都有决定权,在药品销售上也确实需要她的帮助。(4)邵某来的证言大概是2008年或者2009年底春节前的一天上午,我开我的本田雅阁轿车到青白江区人民医院办事,办完事后,在当天上午下班前,我到谭某某院长办公室找谭院长,找到谭某某院长后,先是和她随便聊了几句,临走前,我把事先用中号牛皮纸信封装好的10000元现金放在谭某某办公室桌上,然后我对谭院长说希望她在我的医药业务上多关照,特别是在进新药品种上,希望她能关照我。谭院长收下我给她的10000元现金,没有说什么,然后我就离开她办公室了。(5)孙某国的证言我在青白江人民医院做业务期间,与谭某某院长有不正当经济往来。大概2011年底,我在火车南站天天渔港请谭某某院长吃过一次饭,吃饭后我送了谭院长一个装有2000元钱红包,钱是用牛皮纸信封装的。另一次是在2010年底的一天,我在华西医院附近的一家餐馆请谭某某院长吃饭,当时除了我和谭某某院长,还有我老婆参加。饭后,我单独叫住了谭院长,给了她一个牛皮纸信封,内装人民币5000元左右,并且对她说,由于公司股份改革,我退出了原来的智同药业公司,现在加入了怡祥药业公司,希望怡祥公司能继续为青白江人民医院供药,她表示了同意。(6)某静的证言我原来在川化医院工作,2003年川化医院和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医院合并后,我到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医药药剂科工作至2013年3月(其中,2006年6月-2009年2月或者3月在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医院任药剂科主任),2013年3月至今在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医院党群部任主任。药剂科主任主要负责科室管理,药品的管理,药事管理方面的工作,药剂科经办库房管理、药品调剂、药品采购、新药品的增加、老药品的淘汰以及药品供应商的变更或者增加。我们院新增加药品品种的程序是这样的:首先由临床科室根据科室用药的需要,并由该科室三分之二的医生同意通过再向药剂科提出需要增加新药品种的申请。然后由我统一向分管药品的副院长汇报科室申请增加新药的情况,同时,提供根据医院现有的供药情况提供一些参考意见(比如说药品价格、现有品种供应情况、药品的临床使用情况等),分管药品的副院长从他专业的角度提出意见,然后我再向谭某某院长汇报申请新增加的药品品种、以及我和分管副院长的参考意见,由谭某某院长最终决定将哪些申请的品种提交药事委员会讨论。确定了提交药事委员会讨论的品种后,就召开药事委员会会议,由药事会委员会主任主持(就是分管药品的副院长),最后由药事委员会通过投票的方式决定,需经参加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投票通过,然后在院行政楼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增加新药的程序才完毕,可以进行采购。我任药剂科主任主任期间,有过增加新供药公司的情况,具体增加的哪些公司我记不清楚了,当时是由谭某某院长通知我要增加的供药公司名字,由药剂科负责审核增加供药公司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变更供药公司,是由变更前的公司提供相应的书面说明,然后由药剂科审核变更后的公司资质是否符合要求。4、情况说明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谭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线索,系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移送。2014年9月15日,经检察长决定,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对谭某某涉嫌贪污罪的案件线索展开初查。2015年5月17日,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通知谭某某到案接受询问,在询问中,谭某某主动交待了本案受贿犯罪事实,2015年5月21日,经检察长批准,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白检反立(2015)4号立案决定书对谭某某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系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医院院长,属于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负责医院全面工作,审核新药品引进、药品供应商变更、药事委员会投票等方面的职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4万元,为他人的药品供应、供应商变更、货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谭某某及辩护人辩称谭某某收受徐某夫妇10000元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收受他人10000元时已承诺提供帮助,该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工作的廉洁性,具有权钱交易性质,应当认定为受贿,事后是否提供帮助,不影响受贿罪成立,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谭某某因涉嫌其他犯罪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其受贿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谭某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雷恩仲人民陪审员  秦徽武人民陪审员  黄仁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袁 典附: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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