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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民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华新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杰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华新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杰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津民保字第163-2号原告成都华新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五津镇。法定代表人江德华,董事长。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陈迪安。被告四川杰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黄必中。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华新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杰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华新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对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杰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在限额人民币1,350,000.00元(大写:壹佰叁拾伍万元整)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杰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在限额人民币1,350,000.00元(大写:壹佰叁拾伍万元整)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尹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