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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民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朱海涛、苏洪兰与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涛,苏洪兰,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1414号原告朱海涛。原告苏洪兰。被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经济开发区黄梅振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大企,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徐淮,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海涛、苏洪兰与被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海涛、苏洪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颜 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万小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